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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研究: 设置依据、实施主体与防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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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吉林大学吕永祥,王立峰

【发表期刊】《河南社会科学

【期刊级别】CSSCI

【发表时间】2020,28(03)

【摘要】廉政教育职能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其设置依据、实施主体与防腐作用亟待从理论上予以研究。从设置依据来看,《监察法》在设置廉政教育职能时,既参考了世界范围内反腐败法律关于反腐败机构职能设置的常见做法,也吸收了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廉政教育的重要论述,更适应了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现实需要。从实施主体来看,以结构功能主义作为分析视角可见,监察委员会下设的宣传部履行对公职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这正反两项廉政教育职能,而审查调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则主要以查办案件为依托履行警示教育职能。以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提出的腐败动机公式作为分析基础,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预防腐败作用在于,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因廉洁的道德满足感提升和贿赂的效用降低而不想腐,警示教育使公职人员因腐败的道德损失与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太高而不敢腐。

【关键词】监察委员;廉政教育职能;结构功能主义;腐败动机;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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