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吉林大学李海滢
【发表期刊】《净月学刊》
【期刊级别】其他
【发表时间】2016(04)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类犯罪增设了并科罚金制,行贿人将面临自由刑和罚金刑构成的双维度处罚组合,其打击力度远胜以往。但是,对行贿类犯罪而言,一味“并处罚金”的惩处方式可能会带来诸如以钱换刑、罚金执行难度增大以及违背罚金刑立法初衷等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考察行贿类犯罪的具体情况和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扰,在行贿类犯罪的处罚中,“罚金刑”应当因势利导,而非一概而论。否则,将与《刑法》所遵循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渐行渐远。
【关键词】行贿罪;并处罚金;可以并科式;